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的开展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01 01:48:51 来源:乐鱼全站ap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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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发表的内容实在、精确、完好,没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严重遗失。
2、上市公司所在的当事人位置: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特设备”)为上诉人;
4、本次诉讼事项的成果导致公司冲回估计负债25,314,239.52元,将对本期赢利发生积极影响。
公司控股孙公司顺特设备于近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定书》【(2022)粤06民终13334号】,现将具体状况公告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大街五沙社区新悦路23号,法定代表人:张译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玫瑰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小晶。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大街土地开展中心,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大街县前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杨毅昌。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就建造用地使用权胶葛一案对顺特设备提起诉讼的具体状况、一审判定成果及二审上诉状况详见公司别离于2021年8月10日、2022年7月19日和2022年10月14日在《我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发表的《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2)、《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的开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的开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9)。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子受理费100,796.96元(顺特设备已预交)由顺特设备担负。
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发表的小额诉讼共有8起,触及总金额约为1,890.5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财物的2.77%。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发表而未发表的严重诉讼及裁定事项。
(一)关于上述案子,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顺特设备向原告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付出违约金13,166,160.48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本次二审法院判定驳回顺特电气的诉讼请求。
现一审判定已收效,依据判定成果除付出13,166,160.48元违约金外,针对公司全额计提的估计负债38,480,400元将冲回25,314,239.52元,对公司当期赢利将发生积极影响。
(二)本诉讼案子的判定成果不会影响顺特设备具有上述案子所触及的土地使用权,不会对财物完好性及生产经营形成严重晦气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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